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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7月13日,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截止到今年8月15日。

《标准》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为首次发布;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标准》规定了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等。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从事人造板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时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用于规范各地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指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同时,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的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据了解,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明确计划把“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其中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规定在申请和核发环节即应明确自行监测方案和信息记录要求。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排污状况、治污效果及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要有监测数据的支撑。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方式,为执法提供依据,同时表征企业排放情况,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基础。2019年起,人造板工业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其中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技术文件对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提出明确要求,支撑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的编制与出台,将改变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无规可依、无法可循的现状。各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可对照技术指南,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针对废水、废气、噪声制定监测方案,明确各要素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对监测信息、生产运行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及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指南正式发布后,将作为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明确指导性文件,为排污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及公众参与监督提供有效指导。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落实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排污单位按照技术指南开展监测,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可以知晓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时了解排污单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并及时掌握企业的守法情形。这将既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也为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逐步建立群众监督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联动的机制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形成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环境治理氛围。同时,行业指南的出台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通过对持证排污的检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能够有效加强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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